关于建信人寿部分保险产品责任扩展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4-07
尊敬的客户:
为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功能,提升对客户的保障与服务,现对您所购买的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保险产品进行责任扩展,具体方案如下: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责任扩展
(一)重大疾病保险
1. 对于附表1《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列表》的产品,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且在责任扩展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且经认可医院按国卫办医急函〔2023〕4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若有更新,以最新版本为准,以下简称“诊疗方案”)确定临床分型为重型或危重型的,我公司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30%,原保险责任不变。若被保险人持有一份或多份附表1所列产品的保险合同,我公司累计给付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0元。
2. 在责任扩展期限内,对扩展责任免除等待期。
(二)意外伤害保险
对于附表2《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适用产品列表》的产品责任,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且在责任扩展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且经认可医院按“诊疗方案”确定临床分型为中型、重型或危重型,并因此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适用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责任。
二、新冠疫苗接种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责任扩展
对于附表3《新冠疫苗接种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适用产品列表》的产品,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且被保险人已在责任扩展期间内在接种单位接种新冠疫苗,自最近一次接种新冠疫苗时起180日内,若被保险人因接种新冠疫苗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身故的,我公司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新冠疫苗接种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接种新冠疫苗后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且经认可医院按“诊疗方案”确定临床分型为中型、重型或危重型,并因此导致身故的,适用于本公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责任扩展,我公司不承担新冠疫苗接种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持有一份或多份附表3所列产品的保险合同,我公司累计给付的新冠疫苗接种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以10万元为限。新冠疫苗接种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给付不影响原保险合同各项保险金额度。
三、责任扩展期限
责任扩展期限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如前述期限延长或调整,我公司将另行公告。
四、特别说明
(一)在保险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我公司不承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责任扩展:
1.已经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
(二)被保险人存在《建信旅行平安D款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免除第1-12条情形及以下情形的,我公司不承担新冠疫苗接种相关扩展责任:
1.被保险人投保前已经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
2.被保险人在不符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的单位接种疫苗;
3.接种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4.被保险人接种的新冠疫苗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5.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接受疫苗接种的;
6.被保险人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被保险人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7.因新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8.被保险人投保前因接种疫苗已发生异常反应或偶合症的,且未治愈;
9.被保险人未按规定程序按时接种新冠疫苗。
五、释义
(一)新型冠状病毒:新型冠状病毒是指世界卫生组织(WHO)命名的“2019新型冠状病毒”(简称2019-nCoV)。
(二)新冠疫苗:指经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新型冠状病毒疫苗。
(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根据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3〕5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案(第十版)》(若有更新,以最新版本为准)的监测定义执行。
(四)临床分型:根据国卫办医急函〔2023〕4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若有更新,以最新版本为准)确定的临床分型,包括:
1.中型:
持续高热>3天或(和)咳嗽、气促等,但呼吸频率(RR)<30次/分、静息状态下吸空气时指氧饱和度>93%。影像学可见特征性新冠病毒感染肺炎表现。
2.重型:
(1)成人符合下列任何一条且不能以新冠病毒感染以外其他原因解释:
1)出现气促,RR≥30次/分;
2)静息状态下,吸空气时指氧饱和度≤93%;
3)动脉血氧分压(PaO2)/吸氧浓度(FiO2)≤300mmHg (1mmHg=0.133kPa);
高海拔(海拔超过1000米)地区应根据以下公式对PaO2/ FiO2进行校正:PaO2/FiO2×〔760/大气压(mmHg)〕。
4)临床症状进行性加重,肺部影像学显示24~48小时内病灶明显进展>50%。
(2)儿童符合下列任何一条:
1)持续高热超过3天;
2)出现气促(<2月龄,RR≥60次/分;2~12月龄,RR≥50次/分;1~5岁,RR≥40次/分;>5岁,RR≥30次/分),除外发热和哭闹的影响;
3)静息状态下,吸空气时指氧饱和度≤93%;
4)出现鼻翼扇动、三凹征、喘鸣或喘息;
5)出现意识障碍或惊厥;
6)拒食或喂养困难,有脱水征。
2.危重型: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1)出现呼吸衰竭,且需要机械通气;
(2)出现休克;
(3)合并其他器官功能衰竭需ICU监护治疗。
(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的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有争议的,以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为准。
(六)偶合症:指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七)接种单位: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 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3. 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八)一般反应:指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对机体只会造成一过性生理功能障碍的反应。主要有发热和局部红肿,同时可能伴有全身不适、倦怠、食欲不振、乏力等综合症状。
(九)认可医院: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 经国家级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合法经营执照;
2. 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
3. 有合法职称的专业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 24 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 具有系统性诊疗等程序或手术设备的二级或以上公立医院,但不包括观察室、家庭病床、联合病房、临时病房、康复病房和特需门诊、特需病房、外宾门诊、外宾病房;
5. 不包括精神病院、私人诊所,以及作为康复、疗养、护理、戒酒、戒毒的医疗机构。
附表1: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列表
序号 |
产品名称 |
1 |
建信附加康乐金生C款重大疾病保险 |
2 |
建信瑞享康乐重大疾病保险 |
3 |
建信康乐颐生重大疾病保险 |
4 |
附加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
5 |
建信龙安馨康重大疾病保险 |
6 |
团体安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
7 |
建信附加康乐金生B款重大疾病保险 |
8 |
附加康乐人生B款重大疾病保险 |
9 |
建信附加康乐金生重大疾病保险 |
10 |
建信附加康乐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
11 |
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
12 |
建信基础B款重大疾病保险 |
13 |
建信团体安康无忧B款重大疾病保险 |
14 |
建信附加学生平安B款重大疾病保险 |
15 |
建信附加康乐保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
16 |
建信惠享康佑重大疾病保险 |
17 |
建信瑞享康佑重大疾病保险 |
18 |
建信护身福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 |
附表2: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适用产品列表
序号 |
产品名称 |
1 |
无忧意外伤害保险B款—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责任 |
2 |
建信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B款—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责任 |
3 |
建信基础A款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责任 |
4 |
旅行平安意外伤害保险C款—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责任 |
5 |
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责任 |
6 |
建信无忧D款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责任 |
7 |
建信无忧意外伤害保险(2022款)—普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责任 |
8 |
建信旅行平安D款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责任 |
9 |
建信学生平安B款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责任 |
附表3:新冠疫苗接种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适用产品列表
序号 |
产品名称 |
1 |
旅行平安意外伤害保险C款 |
2 |
建信旅行平安D款意外伤害保险 |
如您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建信人寿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331。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