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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走进建信人寿 公司动态 公司公告 关于部分保险产品延续责任扩展期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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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保险产品延续责任扩展期间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1-01-27

尊敬的客户:
  为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强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保险支持,现对您所购买的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保险产品延续责任扩展期间,具体方案如下:
  一、责任扩展说明
  (一)重大疾病保险
  1. 保险合同生效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
  (1)临床分型为普通型的,我公司额外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5%,且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原保险责任不变;
  (2)临床分型为重型或危重型的,我公司额外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30%,原保险责任不变。
  2.适用产品详见下方附表1《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列表》。
  (二)意外伤害保险
  1. 保险合同生效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因此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适用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责任。
  2.适用产品详见下方附表2《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列表》。
  (三)其他
  1. 我公司《附加旅行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中“急性病”释义包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
  2.在责任扩展期限内,对扩展责任免除免赔额和等待期。
  二、责任扩展期限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感染新型冠状病毒。
  三、特别说明
  在保险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我公司不承担新型冠状病毒扩展责任:
  (一)已经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新型冠状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二)因有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接触史,尚在医学隔离或者医学观察中。
  四、释义
  (一)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新型冠状病毒是指世界卫生组织(WHO)命名的“2019新型冠状病毒”(简称2019-nCoV),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需经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医院或者国家正式卫生检疫机构确诊。
  (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及新型冠状病毒无症状感染者:根据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29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七版)》(如有更新,以最新版本为准)的监测定义执行。
  (三)临床分型:根据国卫办医函〔2020〕680号《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八版)的通知》(若有更新,以新版为准)确定的临床分型,包括:
  1.普通型:具有发热、呼吸道症状等,影像学可见肺炎表现。
  2.重型:
  (1)成人符合下列任何一条:
  1)出现气促,RR≥30次/分;
  2)静息状态下,吸空气时指氧饱和度≤93%;
  3)动脉血氧分压(PaO2)/吸氧浓度(FiO2)≤300mmHg (1mmHg=0.133kPa);
  4)临床症状进行性加重,肺部影像学显示24~48小时内病灶明显进展>50%者。
  (2)儿童符合下列任何一条:
  1)持续高热超过3天;
  2)出现气促(<2月龄,RR≥60次/分;2~12月龄,RR≥50次/分;1~5岁,RR≥40次/分;>5岁,RR≥30次/分),除外发热和哭闹的影响;
  3)静息状态下,吸空气时指氧饱和度≤93%;
  4)辅助呼吸(鼻翼扇动、三凹征);
  5)出现嗜睡、惊厥;
  6)拒食或喂养困难,有脱水征。
  3.危重型: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1)出现呼吸衰竭,且需要机械通气;
  (2)出现休克;
  (3)合并其他器官功能衰竭需ICU监护治疗。
   

附表1: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列表
序号
产品名称
1
建信基础A款重大疾病保险
2
保无忧重大疾病保险B款
3
附加学生平安重大疾病保险
4
附加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5
建信龙安馨康重大疾病保险
6
团体安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7
建信附加康乐金生B款重大疾病保险
 
附表2: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列表
序号
产品名称
1
无忧意外伤害保险B款—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责任
2
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B款—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责任
3
建信基础A款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责任
4
旅行平安意外伤害保险C款—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责任
5
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责任
 
如您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建信人寿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331。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