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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

以全方位寿险为核心,涵盖养老规划、少儿教育、财富管理、旅行平安等

首页 > 保险业务 > 建信人寿龙安e生(优享版)医疗保险

建信人寿龙安e生(优享版)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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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升级

新增涵盖116种重大疾病的补充医疗费用保险金,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

保额升级

保单年度内,保险金给付限额最高可达400万。

免赔额升级

补充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及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均不设免赔额。

健康管理服务升级

提供健康管家520、视频咨询和重疾绿通521服务,让您线上咨询更便捷,线下就医更从容。

(此服务由我司甄选优质合作商提供)

投保年龄:出生满30日(含)-60周岁

保险期间:一年期

交费方式:一次性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补充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和“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医院的医生诊断必须在认可医院治疗的,我们依照本合同下列约定给付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1.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在认可医院住院期间在认可医院内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本合同第2.7条约定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上述条款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药品费、膳食费、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手术费、材料费以及当地救护车使用费。

若被保险人在认可医院住院治疗至合同满期日仍未结束的,我们将额外承担本项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直至合同满期日次日起第30日,但上述30日内发生的本合同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金额加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应承担的各项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本合同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

2.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上述住院前30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30日内(含出院当日),对于被保险人因住院相同原因在同一认可医院内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或急诊医疗费用,我们按本合同第2.7条约定计算并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上述条款约定的住院前后门诊或急诊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药品费、检查检验费、材料费以及当地救护车使用费。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以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为前提。

3. 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在认可医院内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我们按本合同第2.7条约定计算并给付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4. 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在认可医院内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我们按本合同第2.7条约定计算并给付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上述条款约定的特定门诊治疗,包括:

(1)门诊肾透析;

(2)门诊恶性肿瘤——重度、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3)门诊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4)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住院、门诊或急诊医疗费用同时符合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一项或者多项的给付条件,则我们仅给付其中的一项保险金。

补充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8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在认可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先按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当同一保险期间内我们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后,我们依照本合同下列约定给付补充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1.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在认可医院住院期间在认可医院内实际发生并支付的、与治疗重大疾病相关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本合同第2.7条约定计算并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上述条款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药品费、膳食费、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手术费、材料费以及当地救护车使用费。

若被保险人在认可医院住院治疗至合同满期日仍未结束的,我们将额外承担本项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直至合同满期日次日起第30日,但上述30日内发生的本合同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金额加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应承担的各项补充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本合同补充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

2. 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上述住院前30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30日内(含出院当日),对于被保险人因住院相同原因在同一认可医院内实际发生并支付的、与治疗重大疾病相关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或急诊医疗费用,我们按本合同第2.7条约定计算并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上述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诊或急诊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药品费、检查检验费、材料费以及当地救护车使用费。

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以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为前提。

3. 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之后必须接受重大疾病门诊手术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认可医院内实际发生并支付的、与治疗重大疾病相关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我们按本合同第2.7条约定计算并给付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4. 重大疾病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后必须接受重大疾病特定门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认可医院内实际发生并支付的、与治疗重大疾病相关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我们按本合同第2.7条约定计算并给付重大疾病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上述条款约定的特定门诊治疗,包括:

(1)门诊肾透析;

(2)门诊恶性肿瘤——重度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3)门诊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4)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住院、门诊或急诊医疗费用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重大疾病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一项或者多项的给付条件,则我们仅给付其中的一项保险金。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重度或恶性肿瘤——轻度(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经我们指定质子重离子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在指定质子重离子医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在指定质子重离子医院内实际发生并支付的、与治疗恶性肿瘤——重度、恶性肿瘤——轻度相关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我们按本合同第2.7条约定计算并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属于本合同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我们仅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不给付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或补充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指定质子重离子医院进行质子重离子住院治疗至合同满期日仍未结束的,我们将额外承担本项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直至合同满期日次日起第30日,但上述30日内发生的本合同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金额加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应承担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本合同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

同一保险期间内本合同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补充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住院天数以180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合同满期日次日起30日内的住院情形,则上述30日内的住院天数需按入院日期所在的保险期间,纳入180日限额计算。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5.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或其他空中运动、登山、攀岩或攀爬建筑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 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剖腹产)、人工受孕,或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1. 被保险人患性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2. 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3. 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

14.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但您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且我们同意承保的除外);

15. 被保险人戒酒或戒毒治疗、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及其他特殊疗法、心理治疗、整容整形或矫形手术、变性手术,以及前述治疗或手术的并发症;

16. 疗养、包皮环切、非医学必需的激素治疗、脱发治疗、美容、减肥、丰胸或者缩胸手术、睡眠有关的研究或者治疗、戒烟、视力矫正手术、牙科治疗及保健;

17. 使用假体装置、各种矫正器(包括义肢、义眼,及非急救中使用的颈托、夹板)、轮椅及各种电动助行器械、助听器;常规视力检查、配制眼镜或隐形眼镜、视力治疗或视力训练;

18. 被保险人为器官捐献者而进行的器官或组织摘除,器官供体寻找、获取以及从供体切除、储藏、运送器官;

19. 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所引起的后果;

20. 医疗事故;

21. 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治疗;

22.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L女士,32岁
投保:日常工作压力大,从2019年起开始每年都投保龙安e生系列医疗保险,作为医保补充保障。今年投保建信龙安e生(优享版)医疗保险计划一,保费346元。
出险:2021年中,L女士突然胃痛难忍晕厥,被救护车送往医院,确诊胃部大出血,入住icu病房。L女士前后住院治疗15天,出院后3周内每周门诊复查1次。
报案:治愈后,L女士将所有理赔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理赔: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等总共花费了10万元,其中社保报销了4万元,胃出血属于一般疾病,自费免赔额1万元,剩余医疗费用=(10万-4万-1万)*100%=5万元均从建信人寿获得赔付。

事后:L女士更加关注日常健康管理,经常使用建信人寿官微提供的悦享健康服务,查阅健康资讯,小病极速问诊,就医在线挂号,体检报告上传获解读。

注:上述医疗费用均符合合同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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