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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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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保险业务 > 建信人寿安心悠享年金保险

建信人寿安心悠享年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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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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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责任
  •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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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领取保安心

自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每年可领取相应金额的年金直至合同满期,为您提供稳定的资金补给。

期限灵活乐悠享

保险期间可根据需要灵活选择,满足您的中期财富规划。

灵活周转更便捷

如需资金周转,还可申请保单贷款,解决您的燃眉之需。

投保年龄:0周岁(须出生满30日(含))至70周岁

保险期间:10年、15年

交费年期:3年、5年

交费方式:年交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年金

自本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合同满期日(不含),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每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生存,且本合同有效,则我们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期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1次年金,具体比例如下:

交费期间

保险期间

给付比例

3年

10年

60%

15年

35%

5年

15年

55%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年金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生存,且本合同有效,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保险条款“3.2 保险事故通知”“6.1 效力中止与恢复”“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灰色阴影标识的内容。

龙女士(30周岁),为自己投保“建信人寿安心悠享年金保险”,交费期3年,保险期间10年,年交保险费5万元,基本保险金额21,420元,其利益演示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保单年度

到达年龄

年交保险费

累计保险费

年金

满期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现金价值

1

30

 50,000

 50,000

0

0

 50,000

 38,450

2

31

 50,000

 100,000

0

0

 100,000

 85,910

3

32

 50,000

 150,000

0

0

 150,000

 138,930

4

33

0

 150,000

0

0

 150,000

 145,875

5

34

0

 150,000

 30,000

0

 153,165

 153,165

6

35

0

 150,000

 30,000

0

 129,320

 129,320

7

36

0

 150,000

 30,000

0

 104,285

 104,285

8

37

0

 150,000

 30,000

0

 78,000

 78,000

9

38

0

 150,000

 30,000

0

 50,400

 50,400

10

39

0

 150,000

0

 21,420 

 21,420

 21,420

说明:

 1. 上述利益演示中年金和满期保险金的给付时间在对应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为保单年度末的值,且包含该保单年度末的年金和满期保险金。

 2. 到达年龄等于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周岁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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