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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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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保险业务 > 建信瑞享康佑(臻爱版)重大疾病保险

建信瑞享康佑(臻爱版)重大疾病保险

在线咨询
  • 产品特色
  • 投保须知
  • 保险责任
  • 责任免除
  • 投保实例

享全面的保障 覆盖广

产品保障的疾病种类包括120种重大疾病、20种中症及40种轻症,全部责任累计最高赔付可达600%基本保险金额*。

享灵活的投保 更贴心

产品提供灵活的投保方式,多种保险期间、缴费年期和缴费方式可选择,满足您个性化的投保需求。

享翻倍的关爱 乐无忧

自被保险人到达年龄70岁开始,重大疾病最低给付200%基本保险金额*,为您提供更安心的守护。

享多重的呵护 心意选

产品提供“特定疾病保险金”及“恶性肿瘤——重度二次给付保险金”可选责任。您可在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保障需求投保可选责任,使自己的保障轻松加码。

享贴心的守护 可豁免

若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疾、中症或轻症,我们除了按合同约定给付重疾、中症或轻症保险金之外,还为您豁免本合同后续期缴保险费,让您后顾无忧。

享增值的服务 护周全

产品对接国内、国际优质医疗资源,提供2大服务套餐,共计8项全方位专业健康管理服务,覆盖诊前、诊中、诊后就医全流程,帮助实现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早康复,贴心守护健康与幸福。

享晚年的安逸 更从容

75周岁后,您可申请将本合同转换为我们届时提供的年金保险 *,多一份选择,多一份安心。

 

*保险期间为终身

投保年龄:出生满30日(含)至60周岁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到达年龄69周岁所在保单年度最后一日24时、终身

缴费年期:5年、10年、15年、20年、30年

缴费方式:年缴、月缴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您可选择投保1项或2项可选责任。保险责任以在保险单上载明为准。若可选责任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以下为产品责任简要展示,具体以产品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给付金额及豁免保险费

 

 

保险期间选择69岁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基本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120种)

紫色标注的文字需加粗突显

保险期间选择终身

到达年龄<70岁

以下两者的较大者: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本合同基本责任的现金价值。

到达年龄≥70岁

以下两者的较大者: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0%;

(2)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本合同基本责任的现金价值。

若投保了“恶性肿瘤——重度二次给付保险金”,自确诊重大疾病之日起,除“恶性肿瘤——重度二次给付保险金”以外其他责任终止,同时豁免后续“恶性肿瘤——重度二次给付保险金”的期缴保险费。

中症保险金及中症豁免保险费(20种)

每次给付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
每种中症仅给付一次,累计给付次数以2次为限。

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则豁免本合同后续期缴保险费,但不豁免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轻症保险金及轻症豁免保险费(40种)

每次给付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
每种轻症仅给付一次,累计给付次数以5次为限。

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则豁免本合同后续期缴保险费,但不豁免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身故保险金

到达年龄<18岁

以下两者的较大者:
(1)本合同的已支付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本合同基本责任和保险单上载明的可选责任的现金价值之和。

到达年龄≥18岁

以下两者的较大者: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本合同基本责任和保险单上载明的可选责任的现金价值之和。

可选责任

特定疾病保险金

少儿特定疾病(到达年龄<18岁)

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以外,额外给付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

女性特定疾病(女性到达年龄≥18岁)

男性特定疾病(男性到达年龄≥18岁)

恶性肿瘤——重度二次给付保险金

确诊合同约定的除“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满180日后,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确诊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满3年后,再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

 

注:1、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本合同上述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或中症保险金责任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给付条件的,则我们仅承担其中给付金额最高的一项责任。

2、我们仅承担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两项给付责任中的一项。

因下列第(1)项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项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中症、轻症、特定疾病、恶性肿瘤——重度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保险金及中症豁免保险费、轻症保险金及轻症豁免保险费、特定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二次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轻症、特定疾病、恶性肿瘤——重度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轻症、特定疾病、恶性肿瘤——重度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但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除外。

其他免责条款

除本保险条款“2.6责任免除”外,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本保险条款“2.5保险责任”“3.2 保险事故通知”“6.1 效力中止”“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灰色阴影标识的内容。

龙女士(25周岁),健康状况良好,为自己投保“建信人寿瑞享康佑(臻爱版)重大疾病保险”,除投保产品基本责任以外,还选择投保了可选责任“特定疾病保险金”与“恶性肿瘤——重度二次给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50万元,缴费期间30年,保险期间终身,年缴保险费13,850元。其等待期后的利益演示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保单

年度

到达

年龄

所选全部责任的期缴保险费

基本责任

可选责任“特定疾病保险金”

可选责任“恶性肿瘤——重度二次给付保险金”

所选全部责任的现金价值

年缴

保险费

累计

保险费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中症保险金(每次)

轻症保险金(每次)

身故保险金

中症豁免保险费

轻症豁免保险费

1

25

13,850

13,850

500,000

300,000

150,000

500,000

401,650

401,650

150,000

500,000

2,795

2

26

13,850

27,700

500,000

300,000

150,000

500,000

387,800

387,800

150,000

500,000

7,920

3

27

13,850

41,550

500,000

300,000

150,000

500,000

373,950

373,950

150,000

500,000

13,535

4

28

13,850

55,400

500,000

300,000

150,000

500,000

360,100

360,100

150,000

500,000

19,815

5

29

13,850

69,250

500,000

300,000

150,000

500,000

346,250

346,250

150,000

500,000

26,505

6

30

13,850

83,100

500,000

300,000

150,000

500,000

332,400

332,400

150,000

500,000

34,090

7

31

13,850

96,950

500,000

300,000

150,000

500,000

318,550

318,550

150,000

500,000

42,060

8

32

13,850

110,800

500,000

300,000

150,000

500,000

304,700

304,700

150,000

500,000

50,430

9

33

13,850

124,650

500,000

300,000

150,000

500,000

290,850

290,850

150,000

500,000

59,245

10

34

13,850

138,500

500,000

300,000

150,000

500,000

277,000

277,000

150,000

500,000

68,540

20

44

13,850

277,000

500,000

300,000

150,000

500,000

138,500

138,500

150,000

500,000

189,750

30

54

13,850

415,500

500,000

300,000

150,000

500,000

0

0

150,000

500,000

357,915

40

64

0

415,500

500,000

300,000

150,000

515,405

0

0

150,000

500,000

515,405

50

74

0

415,500

1,000,000

300,000

150,000

697,315

0

0

150,000

500,000

697,315

60

84

0

415,500

1,000,000

300,000

150,000

818,880

0

0

150,000

500,000

818,880

81

105

0

415,500

1,000,000

300,000

150,000

1,008,015

0

0

150,000

500,000

1,008,015

 

说明:

1. 上述利益演示包括基本责任和投保人选择投保的两项可选责任对应的保险利益。

2. 上述利益演示中的现金价值为保单年度末的值。若我们已承担基本责任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合同继续有效,但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之日起,合同现金价值减为零,我们继续承担“恶性肿瘤——重度二次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不再承担本合同基本责任的其他各项保险金和可选责任特定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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