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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

以全方位寿险为核心,涵盖养老规划、少儿教育、财富管理、旅行平安等

首页 > 保险业务 > 建信尊享如意(臻爱版)年金保险

建信尊享如意(臻爱版)年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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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特色
  • 投保须知
  • 保险责任
  • 责任免除
  • 投保实例

特别年金给付  用心关爱

在第5个、第6个、第7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可按基本责任已支付保险费的15%领取1次特别年金,共3次。

持续年金领取  灵活顺心

年金领取可选年领或月领。若选择年领,在第8至第20个保单周年日,每年可按200%基本保险金额领取年金、第21及以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每年可按100%基本保险金额领取年金,尊享如意生活。

尊享养老关爱  特别呵护

被保险人到达约定年龄或约定保单年度,可按基本责任已支付保险费的20%领取祝寿金,共3次,养老保障更安心。

保费豁免保障  后顾无忧

投保时可选择保费豁免责任,更添双重保障。若投保人在缴费期间内不幸发生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将无需缴纳剩余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年龄:出生满30日(含)至7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缴费年期:趸缴、3年、5年、10年、15年、20年

缴费方式:趸缴、年缴、月缴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您可选择投保可选责任。保险责任以在保险单上载明为准。若可选责任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我们根据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责任,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基本责任

本合同的基本责任包括特别年金、年金、祝寿金和身故保险金。

1. 特别年金

自本合同的第5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第7个保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每个保单周年日24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则我们每年按本合同基本责任已支付保险费的15%给付1次特别年金。

2. 年金

自本合同第8个保单年度(含)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年金领取日(含)24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则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1次年金。

年金领取方式

年金领取日

年金金额

按年领取

本合同第8(含)至第20(含)个保单周年日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

自本合同第21个保单周年日(含)起的每个保单周年日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按月领取

自本合同第8(含)至第21个保单周年日(不含)期间的每个保单月度对应日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7%

自本合同第21个保单周年日(含)起的每个保单月度对应日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5%

在首个年金领取日之前,您可以申请变更本合同年金领取方式,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变更年金领取方式。在首个年金领取日之后,我们不接受变更年金领取方式的申请。

3. 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小于或等于50周岁,自被保险人到达年龄为65周岁所在保单年度的最后一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到达年龄为67周岁所在保单年度的最后一日(含)止,被保险人在此期间每个保单年度的最后一日24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则我们每年按本合同基本责任已支付保险费的20%给付1次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大于50周岁,自本合同的第15个保单周年日起(含)起至第17个保单周年日(含)止,被保险人在此期间每个保单周年日24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则我们每年按本合同基本责任已支付保险费的20%给付1次祝寿金。

自首次给付祝寿金的保单周年日(含)起,至三年后的保单周年日(不含)止,我们在前述期间内不给付年金。

4.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基本责任已支付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特别年金、年金、祝寿金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可选责任:意外伤害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本合同时投保人年满18周岁且未年满65周岁且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若投保人在本合同缴费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导致身故的,则我们自投保人身故后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豁免剩余各期的本合同期缴保险费,但不包含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已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本项责任终止,本合同基本责任继续有效。

若本合同已豁免保险费,则我们不接受变更缴费期间和缴费方式申请。

注:被保险人在不同保单年度的到达年龄,等于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周岁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意外伤害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投保人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投保人故意自伤行为、参与殴斗;

9. 投保人猝死;

10. 投保人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分娩或药物过敏;

11. 投保人发生医疗事故;

12. 投保人因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投保人身故的,本合同可选责任意外伤害身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我们向投保人的继承人(除被保险人本人)退还可选责任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本合同基本责任继续有效。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投保人身故的,本合同可选责任意外伤害身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我们向投保人的继承人退还可选责任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本合同基本责任继续有效。

其他免责条款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保险条款“3.2保险事故通知” “6.1效力终止” “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4 年龄错误”中灰色阴影标识的内容。

龙女士(30周岁),为自己投保“建信尊享如意(臻爱版)年金保险”,缴费期5年,年缴保险费10万元,基本保险金额3,518元,未投保可选责任,其利益演示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保单年度

到达年龄

年缴保险费

累计保险费

特别年金

年金

祝寿金

身故保险金

现金价值

1

30

100,000

100,000

0

0

0

 100,000

 56,178

2

31

100,000

200,000

0

0

0

 200,000

 128,168

3

32

100,000

300,000

0

0

0

 300,000

 216,025

4

33

100,000

400,000

0

0

0

 400,000

 317,677

5

34

100,000

500,000

75,000

0

0

 500,000

 433,247

6

35

0

500,000

75,000

0

0

 425,000

 370,764

7

36

0

500,000

75,000

0

0

 350,000

 306,097

8

37

0

500,000

0

 7,036

0

 275,000

 239,169

9

38

0

500,000

0

 7,036

0

 267,964

 240,243

10

39

0

500,000

0

 7,036

0

 260,928

 241,357

20

49

0

500,000

0

 7,036

0

 254,975

 254,975

30

59

0

500,000

0

 3,518

0

 311,876

 311,876

36

65

0

500,000

0

0

 100,000

 359,373

 359,373

37

66

0

500,000

0

0

 100,000

 268,425

 268,425

38

67

0

500,000

0

0

 100,000

 174,301

 174,301

50

79

0

500,000

0

 3,518

0

 64,143

 64,143

60

89

0

500,000

0

 3,518

0

 47,040

 47,040

76

105

0

500,000

0

 3,518

0

 3,518

 3,518

说明:

  1. 上述利益演示包括基本责任和投保人选择投保的可选责任对应的保险利益。
  2. 上述利益演示中特别年金、年金、祝寿金的给付时间在对应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为保单年度末的值,且包含该保单年度末的特别年金、年金、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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