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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人寿团体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您方可选择投保可选责任。保险责任以在保险单上载明为准。若可选责任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我方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基本责任
本合同的基本责任包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我方根据您方选择投保的以下意外伤害事故类别,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基本责任。
意外伤害事故类别:
(1)被保险人因发生普通意外伤害事故;
(2)被保险人因发生航空意外伤害事故;
(3)被保险人因发生高速列车意外伤害事故;
(4)被保险人因发生轮船意外伤害事故;
(5)被保险人因发生轨道交通意外伤害事故;
(6)被保险人因发生客运汽车意外伤害事故;
(7)被保险人因发生非商业运营机动车辆意外伤害事故。
若您方仅选择投保一类意外伤害事故类别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则须同时投保该类意外伤害事故类别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您方选择投保多类意外伤害事故类别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则须至少投保其中一类意外伤害事故类别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您方选择投保的意外伤害事故类别由您方与我方在投保时约定并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若意外伤害事故类别未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则我方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已投保的任意一类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我方将按该被保险人的该意外伤害事故类别对应的意外伤害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我方对该被保险人的各项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已有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在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须扣除对应意外伤害事故类别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2.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责任基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JR/T0083-2013)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1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两种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之一来认定,您方在投保时须与我方约定其中一种标准,并在本合同的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已投保的任意一类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体伤残的,则我方根据约定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等级,以该被保险人的该意外伤害事故类别对应的意外伤害残疾基本保险金额为基数,按《伤残程度等级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下表)中的该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我方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当该意外伤害事故类别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该意外伤害事故类别对应的意外伤害残疾基本保险金额时,我方对该被保险人的该意外伤害事故类别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责任终止。
伤残程度等级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伤残程度等级 | 1级 | 2级 | 3级 | 4级 | 5级 | 6级 | 7级 | 8级 | 9级 | 10级 |
保险金给付比例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按约定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约定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含)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含)进行评定。我方按最终评定的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合并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其他残疾,按约定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可评定为更高等级的伤残程度,则我方按该更高等级的伤残程度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其他残疾,视同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将予以扣除。
(二)可选责任:猝死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猝死,我方按本合同约定该被保险人猝死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且不承担给付基本责任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我方对该被保险人的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因下列第(1)项至第(14)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方不承担给付本合同第2.4条约定的各项保险金责任;因下列第(15)项至第(1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方不承担给付本合同第2.4条约定的第(2)类至第(7)类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责任:
(1)您方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
(9)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参与殴斗;
(10)被保险人猝死(若您选择投保猝死保险金责任,则该可选责任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事项);
(11)被保险人醉酒;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3)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分娩或药物过敏;
(14)医疗事故;
(15)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16)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17)被保险人主动驾驶、主动搭乘非法运营的交通工具。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方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方向您方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但我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除外。
A公司希望为员工提供意外伤害保障,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对公司的归属感。于是为所有正式员工(职业等级1)选购了《建信人寿团体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基本责任选择投保普通意外、航空意外、高速列车意外、轮船意外、轨道交通意外、客运汽车意外、非商业运营机动车意外事故类别下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伤残等级评定标准选择《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JR/T0083-2013),同时还投保可选责任猝死保险金,每个被保险人的具体责任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意外伤害事故类别 | 保险责任 | 基本保险金额 |
普通意外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10万 |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10万 | |
航空意外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100万 |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100万 | |
高速列车意外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50万 |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50万 | |
轮船意外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50万 |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50万 | |
轨道交通意外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50万 |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50万 | |
客运汽车意外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50万 |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50万 | |
非商业运营机动车辆意外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50万 |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50万 | |
- | 猝死保险金 | 50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