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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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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保险业务 > 建信附加综合C款意外伤害保险

建信附加综合C款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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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保须知
  • 保险责任
  • 责任免除
  • 投保实例
  • 投保年龄:出生满30日(含)至64周岁
  • 保险期间:一年期,保证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64周岁
  • 缴费方式:年缴、半年缴、季缴、月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您可额外选择投保可选责任。保险责任以在保险单上载明为准。若可选责任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我们根据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责任,依照下列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基本责任: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保险金

1.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但若本附加合同已有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2.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体伤残的,则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JR/T0083-2013)中确定的伤残程度等级,以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基本保险金额为基数,按《伤残程度等级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下表)中的该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我们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伤残程度等级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伤残程度等级

1级

2级

3级

4级

5级

6级

7级

8级

9级

10级

保险金给付比例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含)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含)进行评定。我们按最终评定的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其他伤残,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可评定为更高等级的伤残程度,则我们按该更高等级的伤残程度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其他伤残视同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将予以扣除。

我们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3.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我们除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二)可选责任: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保险金

1.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但若本附加合同已有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2.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伤残程度等级之一,则我们以本附加合同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基本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该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自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我们据此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含)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含)进行评定。我们按最终评定的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其他伤残,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可评定为更高等级的伤残程度,则我们按该更高等级的伤残程度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其他伤残,视同已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将予以扣除。

我们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三)可选责任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对于被保险人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在认可医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医药和治疗费用,我们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我们根据被保险人每次就医治疗时的情形计算该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金额:

(1)若被保险人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医,则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药和治疗费用金额总和 - 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 - 被保险人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等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总和)×90%;

(2)若被保险人未以基本医疗保险且未以公费医疗身份就医,则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药和治疗费用金额总和 - 被保险人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等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总和)×80%。

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因下列第(1)项至第(15)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2.4.1条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责任;因下列第(1)项至第(1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2.4.1条约定的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2.4.2条约定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责任;因下列第(1)项至第(1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2.4.3条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本附加合同生效以前已存在的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但您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且我们同意承保的除外);

9.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参与殴斗;

10. 被保险人猝死;

11. 被保险人醉酒;

12.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3. 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分娩或药物过敏;

14. 医疗事故;

15.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6.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17. 被保险人主动驾驶、主动搭乘非法运营的交通工具;

18. 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发生的治疗。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但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除外。

其他免责条款

除本保险条款“2.6责任免除”外,本附加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本保险条款“7.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4 年龄错误”、“7.5职业或工种的变更”中灰色阴影标识的内容。

30岁的龙先生(职业等级1)在已投保主险的基础上,为自己加购了“建信附加综合C款意外伤害保险”,除投保基本责任外,还选择投保了可选责任“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保险金”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年缴保险费254元。其中,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1万元,其保证续保期间内的利益演示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保单年度

保单年度末年龄

年缴保险费

累计保险费

基本责任

可选责任“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保险金”

可选责任“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事故限额

现金价值

(保单年度末)

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保险金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1

31

254

254

100,000

100,000

100,000

10,000

0

2

32

254

508

100,000

100,000

100,000

10,000

0

3

33

254

762

100,000

100,000

100,000

10,000

0

4

34

254

1,016

100,000

100,000

100,000

10,000

0

5

35

254

1,270

100,000

100,000

100,000

10,000

0

6

36

254

1,524

100,000

100,000

100,000

10,000

0

7

37

254

1,778

100,000

100,000

100,000

10,000

0

8

38

254

2,032

100,000

100,000

100,000

10,000

0

9

39

254

2,286

100,000

100,000

100,000

10,000

0

10

40

254

2,540

100,000

100,000

100,000

10,000

0

20

50

254

5,080

100,000

100,000

100,000

10,000

0

30

60

254

7,620

100,000

100,000

100,000

10,000

0

35

65

254

8,890

100,000

100,000

100,000

10,0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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