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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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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保险业务 > 建信附加基础A款住院补偿医疗保险

建信附加基础A款住院补偿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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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保须知
  • 保险责任
  • 责任免除
  • 投保实例
  • 投保年龄:出生满30日(含)至65周岁
  • 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
  • 交费方式:一次性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和可选责任“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您可选择投保可选责任。保险责任以在保险单上载明为准。若可选责任未在保险单上载明,则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我们根据保险单上载明的内容,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基本责任: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经认可医院的医生诊断必须在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认可医院住院期间在认可医院内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等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及约定的次免赔额以后,剩余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

(二)可选责任: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经认可医院的医生诊断必须在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认可医院住院期间在认可医院内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等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及约定的次免赔额以后,剩余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上述条款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药品费、膳食费、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手术费以及材料费,不包括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自费医疗费用、部分支付医疗费用中自费的部分。

若被保险人在认可医院住院治疗至合同满期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将额外承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或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直至合同满期日次日起第30日,但上述30日内发生的本附加合同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金额加上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应承担的各项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同一保险期间内累计住院天数以180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合同满期日次日起30日内的住院情形,则上述30日内的住院天数需按入院日期所在的保险期间,纳入180日限额计算。

(三)可选责任: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在上述住院前7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30日内(含出院当日),对于被保险人因住院相同原因在同一认可医院内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或急诊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等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及约定的次免赔额以后,剩余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上述条款约定的住院前后门诊或急诊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药品费、检查检验费以及材料费。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为前提。

本附加合同各项责任的次免赔额及给付比例按照被保险人是否以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医,分别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载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上。

同一保险期间内,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参与殴斗;

10. 被保险人醉酒;

11.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 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剖腹产)、人工受孕,或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3. 被保险人患性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4. 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5. 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

16.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疾病(但您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且我们同意承保的除外);

17. 被保险人戒酒或戒毒治疗、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及其他特殊疗法、心理治疗、整容整形或矫形手术、变性手术,以及前述治疗或手术的并发症;

18. 疗养、包皮环切、非医学必需的激素治疗、脱发治疗、美容、减肥、丰胸或者缩胸手术、睡眠有关的研究或者治疗、戒烟、视力矫正手术、牙科治疗及保健;

19. 使用假体装置、各种矫正器(包括义肢、义眼,及非急救中使用的颈托、夹板)、轮椅及各种电动助行器械、助听器;常规视力检查、配制眼镜或隐形眼镜、视力治疗或视力训练;

20. 被保险人为器官捐献者而进行的器官或组织摘除,器官供体寻找、获取以及从供体切除、储藏、运送器官;

21. 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所引起的后果;

22. 医疗事故;

23. 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发生的治疗。

其他免责条款

除本附加保险条款“2.7 责任免除”外,本附加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本附加保险条款“2.4 等待期”“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3 效力终止”“7.5职业或工种的变更”中灰色阴影标识的内容。

 

龙女士为3岁的儿子(职业等级1)首次投保《建信附加基础A款住院补偿医疗保险》,除投保基本责任外,还选择投保了可选责任“可选责任: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和“可选责任: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1年,保险金额2000元,次免赔额100元,有社保状态就医给付比例100%、无社保状态就医给付比例54%,一次性支付保费99.82元,等待期后具体保障责任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保险责任

次免赔额

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

100

2000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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