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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保险业务 > 建信上海医保账户重大疾病保险(2021版)

建信上海医保账户重大疾病保险(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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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保人范围: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被保险人范围:除另有约定外,投保时已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个人历年医保账户余额符合表1约定条件、身体健康、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表1:

年龄范围

个人历年医保账户余额约定条件

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

个人历年医保账户余额≥首期保费

66周岁(含)至75周岁(含)

个人历年医保账户余额≥1500元

本保险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6周岁(含)至75周岁(含)。

首次投保或重新投保时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但对于政策实施之日已满66周岁(含)的人群,需在政策实施之日起一年之内投保,首次投保年龄可以放宽至75周岁(含)。

除前述约定外,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投保人可以为投保年龄为66周岁(含)至75周岁(含)的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1.本次投保非本保险定义的首次投保或重新投保;

2.投保人需在本次投保的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前提出投保申请;

3.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含)后,未发生过本保险定义的重新投保情形。

  • 保险期间:一年期,不保证续保。
  • 交费方式:一次性支付
  •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两档,第一档为人民币10万元,第二档为人民币20万元,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重新申请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产品,并经本公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投保人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项至第(九)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龙先生20周岁,身体健康,已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个人历年医保账户余额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条件,选择首次投保《建信上海医保账户重大疾病保险(2021版)》,约定保险金额和对应投保保险费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投保保险费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0,000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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