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建信人寿 保险商城 服务中心 保险业务 公开信息披露 社会责任 诚聘英才
登录
首页 走进建信人寿 保险商城 服务中心 保险业务 公开信息披露 社会责任 诚聘英才
×
快捷登录
免费获取
登录
《建信人寿隐私政策》 《建信人寿用户注册条款》 同意注册成为建信人寿用户
验证码
登录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登录

点击刷新
×

用户注册

真实姓名
证件号码
性别
出生日期
设定密码
确认密码
手机号码
图形验证码 验证码
短信验证码 免费获取
《建信人寿隐私政策》 《建信人寿用户注册条款》
立即注册
×
个人信息

姓名:

手机号:

立即注销
×
注销账户须知

注销账户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1、一旦您注销账号,将无法通过建信人寿网络平台使用建信人寿注册权限用户产品和服务,因此请您谨慎操作;

2、建信人寿为了保护您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建信人寿会结合您对各产品和服务的使用情况判断 是否支持您的注销请求,注销结果会在您注销时即时反馈;

3、 账户注销后您将不能登录,如您需要重新使用,可通过填写个人信息重新注册账户;

4、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您注销账户后,建信人寿将根据本隐私政策及时删除您的个人信息 或做匿名化处理;

我再想想
我已阅读并知晓
×
注销成功

账号已注销,如您需要重新使用,可通过本手机号码或新手机号码重新注册。再次感谢您使用建信人寿公众号或官网。

我知道了
×
注销失败

账号注销失败,请稍后再试。

我知道了

保险业务

以全方位寿险为核心,涵盖养老规划、少儿教育、财富管理、旅行平安等

首页 > 保险业务 > 建信上海医保账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建信上海医保账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在线咨询
  • 投保须知
  • 保险责任
  • 责任免除
  • 投保实例
  • 投保人范围: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被保险人范围: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时已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身体健康、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本保险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6周岁(含)至75周岁(含)。

首次投保或重新投保时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

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投保人可以为投保年龄为66周岁(含)至75周岁(含)的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1)本次投保非本保险定义的首次投保或重新投保;

(2)投保人需在本次投保的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前提出投保申请;

(3)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含)后,未发生过本保险定义的重新投保情形。

  • 保险期间:一年,不保证续保
  • 交费方式:一次性支付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上海市辖区内医保定点公立医院普通部(不包括特需部、国际医疗部、特需病房、国际部病房、外宾病房、VIP病房、干部病房等,下同)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门(急)诊治疗或住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符合上海市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申请保险金时已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应当给付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任何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约定的免赔额余额)×100%。

(2)申请保险金时未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应当给付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 和-被保险人从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任何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约定的免赔额余额)×80%。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接受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治疗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限额时,本合同终止。

 

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7.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导致的伤害;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9.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0.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 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

13. 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14. 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15.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损失;

16. 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的高端病房(包括特需病房、国际部病房、外宾病房、VIP病房、干部病房等)或指定医疗机构范围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但本保险条款“6.8 意外伤害急救”另有约定的除外;

17. 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已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1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我们不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龙先生30周岁,一类职业,参加了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购买了《建信上海医保账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首次投保,保险金额5,000元,保费27元。

保险期间内,龙先生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上海市辖区内医保定点公立医院普通部接受治疗,门(急)诊治疗期间发生医疗费用5,000元,社保统筹支付1,000元,扣除免赔额100元,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5,000元 - 1,000元 - 100元)×100% = 3,900元。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