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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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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保险业务 > 建信人寿金享盛世终身寿险

建信人寿金享盛世终身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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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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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免除
  • 投保实例

保额递增,保障终身

自第2个保单年度起,年度基本保险金额每年增额至到达年龄105周岁。身故或全残终身保障,为您带去长期关爱,守护终老。

按需领取,灵活规划

犹豫期后,可按照合同约定申请减少相应额度的基本保险金额,并领取相应的现金价值,助力生活灵活规划。

保费豁免,后顾无忧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且投保人未满55周岁,在交费期间内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则本合同的剩余各期保险费将被豁免,免除您的后顾之忧。

聚富金呈,共享盛世

兼顾保险保障和长期稳定保值增值功能,能为您的资产安全保驾护航,期待与您共襄盛举。

投保年龄:出生满30日(含)至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年期:5年、10年、15年、20年

交费方式: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的到达年龄小于18周岁,则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已支付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的到达年龄大于或等于18周岁,则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在本合同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或之前,则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终止。

①本合同已支付保险费×比例系数;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在本合同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则我们按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终止。

①本合同已支付保险费×比例系数;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现金价值;

③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所在保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

比例系数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的到达年龄确定,取值如下表所示: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的到达年龄

比例系数

18-40周岁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及以上

120%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条所述的身故、全残情形,则我们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中的一项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未年满18周岁且投保人未年满55周岁的,若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次事故造成身故的,则我们自投保人身故后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豁免剩余各期的本合同期交保险费,但不包含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已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本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本合同已豁免保险费,则我们不接受变更交费期间和交费方式申请。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意外伤害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投保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投保人参与殴斗;

(9).投保人猝死;

(10).投保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1).投保人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分娩或药物过敏;

(12).医疗事故;

(13).投保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金先生(30周岁)选择为自己投保“建信人寿金享盛世终身寿险”,交费期20年,年交保险费8,000元,基本保险金额113, 823元,其利益演示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保单年度

到达年龄

年交保险费

累计保险费

年度基本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金

或全残保险金

现金价值

1

30

8,000

8,000

113,823

12,800

1,293

2

31

8,000

16,000

117,238

25,600

5,013

3

32

8,000

24,000

120,755

38,400

9,651

4

33

8,000

32,000

124,377

51,200

14,807

5

34

8,000

40,000

128,109

64,000

20,758

6

35

8,000

48,000

131,952

76,800

27,540

7

36

8,000

56,000

135,910

89,600

34,960

8

37

8,000

64,000

139,988

102,400

43,043

9

38

8,000

72,000

144,187

115,200

51,816

10

39

8,000

80,000

148,513

128,000

61,305

20

49

8,000

160,000

199,589

224,000

202,917

30

59

-

160,000

268,231

272,493

272,493

40

69

-

160,000

360,480

366,202

366,202

60

89

-

160,000

651,067

661,265

661,265

70

99

-

160,000

874,979

888,336

888,336

76

105

-

160,000

1,044,771

1,044,771

1,044,771

说明:

  1. 上述利益演示假设退保、身故或全残发生在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均为保单年度末的值。
  2. 上述演示数据为四舍五入保留整数后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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