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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康乐安馨重大疾病保险
特疾加持 重疾升级
在对120种重大疾病保障的基础上,增加特定疾病保险金,针对特定人群加固保障,特疾保障额外增加基本保额的30%,深度守护,终身相伴,在打拼的路上,为您解决后顾之忧。
轻症中症 随心所欲
在重疾和身故的基本责任上,可按需选择轻症和轻症豁免、中症和中症豁免、重疾保额加码以及各种附加险,自由组合满足您不同人生阶段的健康保障需求。重疾/轻症/中症不分组,可累计赔付,并且在首次确诊轻症或中症后更可豁免剩余各期保费,彰显人性关爱。
重疾加码 深谋远虑
重疾发生率随着年龄的增长不断攀升,可通过选择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提高重疾风险保障,从第10个保单周年日之后重疾保障额外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50%,深度呵护,体现满满的关爱,给您稳稳的幸福。
健康管理 绿通随行
作为保障的延伸,自您购买建信康乐安馨重大疾病保险,我们为被保险人提供覆盖诊前健康咨询、诊中专案管理、诊后康复指导的专业、高效健康管理解决方案。包含线上问诊、预约挂号、门诊绿通,提供专业分诊、专家看诊、专人陪诊、专家病床、专家手术、诊前咨询、诊中协助及诊后随访等一系列住院手术服务,并为被保险人安排住院期间专属护工,住院可提供最长15天护工服务,每天最长24小时。
投保年龄:出生满30日(含)至57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缴费年期:10年、15年、20年、30年
缴费方式:年缴、半年缴、季缴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您可选择投保1项或多项可选责任。保险责任以在保险单上载明为准。若可选责任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我们根据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责任,依照下列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基本责任
本合同的基本责任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9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10条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确诊时的到达年龄小于18周岁,则我们除了按本条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女性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10条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确诊时的到达年龄大于或等于18周岁,则我们除了按本条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男性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10条约定的男性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确诊时的到达年龄大于或等于18周岁,则我们除了按本条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小于18周岁,则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的已支付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大于或等于18周岁,则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们仅承担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两项给付责任中的一项。
可选责任:轻症保险金及轻症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11条约定的轻症,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轻症之日在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之前,自被保险人确诊轻症之日起的下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直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的本合同期缴保险费,但不豁免任何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已豁免的保险费视作已支付,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豁免后,我们不接受变更本合同的缴费方式、缴费期间的申请。
每种轻症仅给付一次轻症保险金。本合同的轻症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5次为限,当轻症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5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被确诊符合本合同第11条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的,则我们仅按其中一种轻症给付一次轻症保险金。
可选责任:中症保险金及中症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12条约定的中症,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中症之日在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之前,自被保险人确诊中症之日起的下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直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的本合同期缴保险费,但不豁免任何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已豁免的保险费视作已支付,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豁免后,我们不接受变更本合同的缴费方式、缴费期间的申请。
每种中症仅给付一次中症保险金。本合同的中症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2次为限,当中症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2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被确诊符合本合同第12条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的,则我们仅按其中一种中症给付一次中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本合同上述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或中症保险金责任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给付条件的,则我们仅承担其中给付金额最高的一项责任。
若我们已承担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则不再给付本合同可选责任的轻症保险金、中症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在我们承担轻症或中症保险金责任之后,我们收到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理赔申请,且重大疾病的确诊日在轻症或中症确诊日之前,则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承担的轻症或中症保险金。
可选责任: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于第10个保单周年日24时(含)之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9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除了按本条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扣除第一款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
(2)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第(1)项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项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轻症、中症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轻症保险金及轻症豁免保险费、中症保险金及中症豁免保险费、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轻症、中症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轻症、中症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但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除外。
其他免责条款
除本保险条款“2.6责任免除”外,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本保险条款“2.5保险责任”“3.2 保险事故通知”“6.1 效力中止”“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灰色阴影标识的内容。
金先生(30周岁,健康状况良好),为自己投保“建信康乐安馨重大疾病保险”,除投保基本责任外,还选择投保了可选责任“轻症保险金及轻症豁免保险费”,30年缴,年缴保费8,070元,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其等待期后的利益演示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保单年度 | 到达年龄 | 所选全部责任的 | 基本责任 | 可选责任: | 所选全部责任的现金价值 | ||||
年缴保险费 | 累计保险费 | 身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轻症保险金(每次) | 轻症豁免保险费 | |||
1 | 30 | 8,070 | 8,070 | 300,000 | 300,000 | 90,000 | 90,000 | 234,030 | 333 |
2 | 31 | 8,070 | 16,140 | 300,000 | 300,000 | 90,000 | 90,000 | 225,960 | 2,904 |
3 | 32 | 8,070 | 24,210 | 300,000 | 300,000 | 90,000 | 90,000 | 217,890 | 6,582 |
4 | 33 | 8,070 | 32,280 | 300,000 | 300,000 | 90,000 | 90,000 | 209,820 | 10,473 |
5 | 34 | 8,070 | 40,350 | 300,000 | 300,000 | 90,000 | 90,000 | 201,750 | 14,580 |
6 | 35 | 8,070 | 48,420 | 300,000 | 300,000 | 90,000 | 90,000 | 193,680 | 19,059 |
7 | 36 | 8,070 | 56,490 | 300,000 | 300,000 | 90,000 | 90,000 | 185,610 | 23,766 |
8 | 37 | 8,070 | 64,560 | 300,000 | 300,000 | 90,000 | 90,000 | 177,540 | 28,704 |
9 | 38 | 8,070 | 72,630 | 300,000 | 300,000 | 90,000 | 90,000 | 169,470 | 33,879 |
10 | 39 | 8,070 | 80,700 | 300,000 | 300,000 | 90,000 | 90,000 | 161,400 | 39,312 |
20 | 49 | 8,070 | 161,400 | 300,000 | 300,000 | 90,000 | 90,000 | 80,700 | 110,604 |
29 | 58 | 8,070 | 234,030 | 300,000 | 300,000 | 90,000 | 90,000 | 8,070 | 188,337 |
30 | 59 | 8,070 | 242,100 | 300,000 | 300,000 | 90,000 | 90,000 | 0 | 198,651 |
40 | 69 | 0 | 242,100 | 300,000 | 300,000 | 90,000 | 90,000 | 0 | 247,602 |
50 | 79 | 0 | 242,100 | 300,000 | 300,000 | 90,000 | 90,000 | 0 | 294,681 |
60 | 89 | 0 | 242,100 | 335,712 | 335,712 | 90,000 | 90,000 | 0 | 335,712 |
76 | 105 | 0 | 242,100 | 303,501 | 303,501 | 90,000 | 90,000 | 0 | 303,501 |
说明:
1. 上述利益演示包括基本责任和投保人所选的可选责任对应的保险利益。
2. 上述利益演示中的现金价值为保单年度末的值。
3. 我们仅承担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两项给付责任中的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