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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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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保险业务 > 建信人寿附加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建信人寿附加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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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保须知
  • 保险责任
  • 责任免除
  • 投保实例
  • 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 交费方式: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

在本附加合同各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选择下列保险责任中的一项或二项,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载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上。若下列保险责任未在保险单上载明,则本公司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GTAM1)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并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对于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中由该被保险人负担的部分,本公司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二)非商业运营乘用车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GTAM2)

若被保险人因驾驶、乘坐非商业运营的乘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意外伤害,对于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中由该被保险人负担的部分,本公司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所累积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最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当意外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总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任何途径(包括任何医疗保险计划、福利计划,或根据法律及政府的相关规定获得的任何补偿)取得补偿的,则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且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参与殴斗;

9、被保险人猝死;

10、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

12、被保险人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或分娩;

13、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或搭乘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并登记允许正式运营载运乘客的交通工具;

14、被保险人驾驶、搭乘非法运营的乘用车;

15、公共交通工具或乘用车自始发地出发后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公共交通工具或乘用车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A公司希望在社保以外,为员工建立补充医疗福利,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对公司的归属感。于是在已投保主险的基础上,为所有正式员工选购了《建信人寿附加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约定每位被保险人的具体责任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免赔额

给付比例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

(GTAM1)

10,000

0

100%

非商业运营乘用车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GTAM2)

10,000

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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