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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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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保险业务 > 建信人寿附加建筑工程人员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建信人寿附加建筑工程人员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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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保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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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保实例
  • 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24时起至本附加合同满期日24时止。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将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期限由您方与我方约定,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

建筑工程提前竣工的,本附加合同自竣工之日起自行终止,我方向您方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建筑工程因各种客观原因停工的,您方可以书面形式向我方申请中止本附加合同。我方审核确认后,本附加合同自约定日起效力中止。在本附加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您方可以书面形式申请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我方审核确认后,本附加合同自约定日起效力恢复,但本附加合同累计有效日数以约定的保险期间日数为限。

  • 交费方式:一次性支付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我方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自建筑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后,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或其他相关工作过程中、或在建筑工程项目的生活区内、或在乘坐您方单位交通车往返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途中,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对于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在我方指定医院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中由该被保险人负担的部分,我方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我方对每一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所累积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最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总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我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我方在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时,若该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等其他任何途径获得了补偿或赔偿,且该补偿或赔偿金额与我方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方将按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该被保险人从其他任何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包括本附加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所给付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每一被保险人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由您方与我方在投保时约定,并载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上。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的,我方不承担给付本附加合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您方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参与殴斗;

(9)被保险人猝死;

(10)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

(12)被保险人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或分娩;

(13)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

(14)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15)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不符合施工章程规定或相关的建筑工程安全操作规范、管理规定而导致的意外;

(16)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17)被保险人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A公司希望为其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人员提供意外伤害医疗保障,于是在已投保主险的基础上,为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人员选购了《建信人寿附加建筑工程人员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每个被保险人的具体责任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建信人寿附加建筑工程人员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保险金额

支付比例

年免赔额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50,000

8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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