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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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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保险业务 > 建信人寿附加团体住院补偿医疗保险

建信人寿附加团体住院补偿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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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保须知
  • 保险责任
  • 责任免除
  • 投保实例
  • 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 交费方式: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无论保险事故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上述情形的,则不受等待期限制。

在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本公司指定医院的医师诊断必须在本公司指定医院住院治疗时,则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住院病房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本公司将按实际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下列四项费用总和乘以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比例给付住院病房费用保险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住院病房费用保险金每日限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但若同一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超过90天,仅以给付90天为限。每一保险期间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180天为限。

(1)床位费

(2)膳食费

(3)诊疗费

(4)护理费

(二)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指定医院医师诊断,必须接受且已接受住院手术(但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除外),则本公司将按实际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下列三项费用总和乘以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比例给付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但同一次住院的最高给付金额不得超过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每次限额”。

(1)手术费

(2)麻醉费

(3)手术中所用的手术材料费及手术室设备使用费

(三)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本公司将按实际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下列四项费用总和乘以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但同一次住院的最高给付金额不得超过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每次限额”。

(1)药费

(2)治疗费:除一般治疗费外,还包括氧气费、监护费、震波费、介入费、透析费

(3)输血费:包括血液或血浆输注费、血液或血浆制品费用

(4)辅助检查费:包括化验费、检验(检查)费和摄片费

若被保险人支付的上述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有所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取得部分或全部的补偿,则本公司仅以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比例乘以剩余部分给付保险金。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因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疾病或其复发所致;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

(4)被保险人参与殴斗、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所致者;

(8)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精神疾病、心身疾病所致;

(10)被保险人患性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牙齿护理或治疗(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除外);

(14)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15)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16)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及其导致之并发症、流产及其导致之并发症或分娩(含剖腹生产)及其导致之并发症;

(17)不孕症、不育症、人工受孕、避孕、绝育手术及其导致之并发症;

(18)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实行摘除捐献器官手术而住院者;

(19)被保险人因做变性手术而住院者;

(20)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A公司希望在社保以外,为员工建立补充医疗福利,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对公司的归属感。于是在已投保主险的基础上,为所有正式员工投保了《建信人寿附加团体住院补偿医疗保险》,对于每位被保险人,具体责任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保险责任

限额(每份)

赔付比例

住院病房费用保险金

每日限额

20元

90%

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

每次限额

800元

90%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每次限额

1,500元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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