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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金享未来两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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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间:3年、5年、10年、15年、20年
交费方式:年交、半年交、季交
保险期间:至88周岁
投保年龄:3年交:出生满30天(含)-65周岁
                 5年交:出生满30天(含)-60周岁
                 10、15年交:出生满30天(含)–55周岁
                 20年交:出生满30天(含)–50周岁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或全残当时的到达年龄小于18周岁,则我们将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已支付保险费;
(2)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或全残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或全残当时的到达年龄大于等于18周岁,且身故或全残之日在交费期间届满之前,则我们将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已支付保险费×比例系数;
(2)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或全残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或全残当时的到达年龄大于等于18周岁,且身故或全残之日在交费期间届满之后(含),则我们将按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已支付保险费×比例系数;
(2)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或全残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或全残之日所在保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
比例系数根据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或全残当时的到达年龄确定,取值如下:

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或全残当时的到达年龄 比例系数
18-40周岁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及以上 120%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条所述的身故、全残情形,则我们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中的一项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同时不再给付满期保险金。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并自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或全残,则我们除了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之外,还将按下述约定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被认定身故或全残当时的到达年龄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金额
0-70周岁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71周岁及以上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条所述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情形,则我们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中的一项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同时不再给付满期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则我们按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时所在保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的103.3%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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