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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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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保险业务 > 建信康乐金生C款两全保险 & 建信附加康乐金生C款重大疾病保险

建信康乐金生C款两全保险 & 建信附加康乐金生C款重大疾病保险

康乐筑福 锁定金生

广覆盖
无间隔
两相顾
护周全
在线咨询
  • 产品特色
  • 投保须知
  • 保险责任

全面保障广覆盖
涵盖116种重疾和40种轻症,保障全面,针对性强。保单满10年后重疾保险金给付金额增长至130%基本保险金额。
五次轻症无间隔
40种轻症不分组,最多可赔付5次,累计最高给付150%基本保险金额,首次确诊轻症后即可豁免剩余各期保险费。
疾病养老两相顾
70、80或88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合同满期,给付130%基本保险金额。满期金可申请年金转换,将满期金变成安享、专属的养老资金。
健康管理护周全
为客户提供健康增值服务,包含挂号平台、体检报告解读、私人家庭医生等一站式线上服务和专业分诊、专人陪诊、专家手术等线下重疾绿色通道服务。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80周岁、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4时
承保年龄:出生满30日(含)-55周岁
缴费方式:年缴、半年缴、季缴
缴费期间:10年、15年、20年、30年

建信康乐金生C款两全保险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小于18周岁,则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已支付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大于或等于18周岁,则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24时生存且本合同有效,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建信附加康乐金生C款重大疾病保险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根据被保险人发生上述情形的时间,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建信康乐金生C款两全保险》效力终止。

发生上述情形的时间 给付金额
第10个保单周年日24时之前 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第10个保单周年日24时(含)之后 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0%

2、轻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保险金。
每种轻症仅给付一次。本附加合同的轻症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5次为限,当轻症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5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同时确诊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和轻症的,则我们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而不承担轻症保险金责任,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建信康乐金生C款两全保险》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被确诊符合本附加合同第9条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的,则我们仅按其中一种轻症给付一次轻症保险金。
3、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小于18周岁,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已支付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仅承担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两项给付责任中的一项。
4、轻症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且在本附加合同缴费期间内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除了按约定给付轻症保险金之外,自被保险人被确诊患轻症之日起的下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直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我们豁免在前述期间内本附加合同期缴保险费及主合同《建信康乐金生C款两全保险》期缴保险费,但不豁免其他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已豁免的保险费视作已支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建信康乐金生C款两全保险》继续有效。保险费豁免后,我们不接受变更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建信康乐金生C款两全保险》的缴费方式、缴费期间的申请。
若我们已承担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则不再承担轻症保险金责任和轻症豁免保险费责任,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建信康乐金生C款两全保险》效力终止。
若在我们承担轻症保险金责任之后,我们收到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理赔申请,且重大疾病的确诊日在轻症确诊日之前,则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承担的轻症保险金。
若我们已承担主合同《建信康乐金生C款两全保险》的身故保险金责任,则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除身故保险金之外的各项保险金责任,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建信康乐金生C款两全保险》效力终止。
若我们已承担主合同《建信康乐金生C款两全保险》的满期保险金责任,则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各项保险金责任,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建信康乐金生C款两全保险》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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